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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经营将纳入法治化轨道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公布意义非常重大,业界已经期待很久了。一直以来,业界普遍认为,小贷公司发展在法律上缺少上位法,期待出台小贷公司管理条例。现在有了本条例,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就有了基础和依据。"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对民间放贷机构的认可,使其合法化,引导民间放贷机构朝更正规的方向发展。
某小贷公司总经理也向本报记者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科学、规范界定了小贷行业参与市场主体资格,对整个小贷行业都是利好,对该行业后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监管强化利于防范风险
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今年在中国小贷协会成立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小贷公司变相吸收存款、贷款入股、虚假出资、隐匿对外贷款规模、两本账等现象时有发生,潜藏一定风险,并有可能进一步向股东和正规金融体系外溢。潘功胜强调,需要本着扶持发展和规范监管并重,形成富有正向激励的差异化监管思路,加快行业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搭建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管框架,其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可授权专门部门作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监管部门职责、措施和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日前曾建议统一监管标准,界定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准入、经营范围和监管责任,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从法律上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权和风险处置权,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有利于依法行政,强化监管,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中部某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强调。该人员进一步表示,条例对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不同程度违规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一明确,有利于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赋予明确的法律身份
长期以来,小贷公司机构属性不明确,身份颇为尴尬,限制了行业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认为,当前应清晰界定小贷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身份属性进行了明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央行解释,本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的组织。
跨区经营成为现实
以往对小贷公司的经营区域限制比较严格。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经营地域限制已经有逐步打开的趋势。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小贷公司经营范围扩大,壮大实力。此外,第十五条还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放贷业务的,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研究所所长黄震对此表示,这也是与国外接轨,国外小贷公司跨州开展业务就要获得当地州政府许可。
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此次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规定远低于全国大部分省市规定,有效降低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将游离在外的放贷机构纳入监管。
央行表示,这是考虑到放贷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主要以自有资金放贷,需要保留一定的实缴注册资本门槛。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差别大,注册资本门槛不宜过高。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准入门槛相对我省以前5000万元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有利于促进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组织的快速发展。"中部某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白澄宇认为,如果按照多层次分类监管思路,对于小额和小规模的放贷组织应区别对待。他认为,可以对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放贷组织和个人实行牌照豁免,采取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方式。"小贷公司的牌照升值了,今后会有更多各类放贷机构出现,小贷公司只是一类历史产物。"他说。
融资渠道限制被打破
2008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作出限制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多位专家认为,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等因素影响,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已成为阻碍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
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以前逐步放宽了对融资渠道限制。第十九条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
在白澄宇看来,允许资产转让,意味着可以作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获取融资。至于融资比例和杠杆,没有详细规定,需要监管部门和协会或者其他机构作一些更具体的规范。
中部某省政府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对融资渠道和比例没有作太多限制性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帮助小贷公司缓解融资难的问题。